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已被设关卡 背后真相实在让人惊愕

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是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最重要的节点。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即开启法定免责考察期。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为推动从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社会各界对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期待亦已提上新高度。

作为我国境内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三年多来,深圳走过了怎样的历程?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专访。

过去三年的工作重点放在重整程序探索上

羊城晚报:请介绍一下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和试点至今的案件办理情况。

曹启选: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下,深圳中院扎实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建设、裁判规则探索等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350宗。有一部分破产申请未立案审查或者未被法院受理,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存在申请人陈述及申报的信息不全面、提交材料不规范、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等因素;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需稳中求进,债务人请求减免债务幅度大的重整、和解申请以及破产清算申请,我们受理较少。受理破产申请的影响大,一旦启动破产程序,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比如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法院的执行程序将中止等等。因此,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必须依法进行,开展个人破产审判工作首先要把受理破产申请和制度运行的规范建立起来。

由于试点初期存在大多数破产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提交材料不全面、选择程序不合理的实际情况,我们探索申请前的面谈辅导机制,开始时由法官对申请人进行"一对一"的释法辅导,一年多后出台了《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应参加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的面谈辅导,特别强调债务人要诚信申报破产相关信息,并选择合理的破产程序,鼓励债务人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解决债务问题。从2022年6月1日开始,破产事务咨询、援助服务以及申请前的面谈辅导工作主要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此后,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逐步规范,申请重整的数量也大幅上升。再后来,为了规范重整案件的办理,推动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提升重整成功率,深圳中院在2023年6月出台了《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今年,我们开展了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运行机制和裁判规则方面的探索,出台了《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明确了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和要求。

个人破产重整是债务人在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债务纾缓途径,通过重整缓解债务压力,既挽救了债务人,也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完善个人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创新创业者提供安全阀,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同时,在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初期,通过重整清理债务的方式,保障债权回收率,也更能为社会所理解和接受。所以,过去三年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了重整程序探索上面。

深圳作为我国境内个人破产制度的首个试点城市,今年我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个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要求、受理标准、审理方式等事项,引导债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程序提出申请,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一般要求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破产清算程序是最严格的程序。确立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标准,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合理调整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还要考虑到清算程序与重整、和解程序功能的侧重点不同,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不同,在受理标准和要求上也要有所不同。重整、和解程序要更多地考虑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清算程序则要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探索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建立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运行规范,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

个人破产制度要充分发挥服务社会发展的效能

羊城晚报:今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出台,向"最难"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发力。它的要点、亮点在哪里?

曹启选:过去三年,我们一方面大力开展破产文化宣传,宣传诚信申请个人破产、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等理念,羊城晚报就曾刊登过《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的报道。另一方面,深圳进行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要"先易后难",所以我们开始时重点探索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积累实践经验之后,再进行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探索。相对来讲,重整计划都经过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沟通协商,也只是适当减免债务人的负债,阻力不会太大。经过三年实践,取得了大量破产申请样本,在认真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今年5月深圳中院出台了《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这个工作指引主要是要解决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标准、审理方式等问题,突出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救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债务人的功能。工作指引围绕个人破产审判的重要节点进行设计,着力把好"四关",提升个人破产审判质效:一是明确清算受理标准,防止滥用破产清算程序,把好"准入关";二是创新破产信息核查机制,提升申请审查工作质效,把好"审查关";三是细化清算案件审理流程,规范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要求,把好"审理关";四是强化清算案件审理监督,依法及时公开破产信息,把好"监督关"。

羊城晚报:外界对个人破产清算的标准很关注,具体是怎么把握的?

曹启选:明确个人破产各个程序的受理标准和要求,是有序开展个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办理质效的前提。简单以债务人当下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资不抵债作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标准,与受理重整、和解申请的标准不加以区分,不仅会出现因受理不当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的问题,还会涉及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退出的问题,导致程序落空、司法资源浪费。对于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来说,受理前的立案审查工作和受理后及时、规范地推进程序,都非常重要。

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标准,除了与重整案件同样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此外,具有《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受理。这是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性规定出发,对条例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工作指引结合工作实际,既方便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办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对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也能起到引导作用。

鉴于之前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在债务人陈述或申报信息不实、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等问题,今年我们创新破产信息核查机制,在破产申请立案审查阶段委托特约调解组织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包括调查银行流水、上门勘察等。目前,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

暂时无法按期偿债、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纾缓偿债压力。我们收到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少20多岁到40岁上下的债务人,负债金额不大,也没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就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我们都没有受理。我们认为,债务人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但从其年龄、职业、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判断,清偿能力有恢复可能的,应当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要求,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隐瞒的情况。例如,周某某陈述其因企业亏损导致负债233万余元,相关债务已经过法院判决,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核查发现,其与前配偶在云南省昭通市有一栋四层的自建房,周某某未申报该财产。周某某解释称,该房屋系借款所建,归前配偶所有。周某某未全面、如实申报破产相关信息,且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故裁定不予受理。

债务人对主要债务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例如,胡某某56岁、关某某57岁,夫妻二人陈述因经营公司损失1000多万元,唯一住房用于抵押,出售房屋仍不足以偿还债务。但我们核查发现,债务人向银行借款1106万余元,债务人称其中979万元在归还另一家银行贷款850万元及扣除中介费后剩余约101万元转到胡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但银行流水显示,这笔款项的绝大部分转至胡某某的其他账户和关某某的个人账户。债务人未能提供偿还850万元贷款的支付凭证。我们认为,胡某某、关某某未如实全面申报破产相关信息,其对主要债务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最后裁定不予受理。

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例如,吴某某负债36万余元,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但当法院委托特约调解组织派人进行核查时,吴某某不愿意配合核查,法院无法判断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受理她的申请。

第三种情形,债务人主要债务或因奢侈消费、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行为,或因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所导致。这在《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八条中已明确。

如,张某某因赌博欠下巨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杨某某因过度消费且投资股票、炒现货黄金导致巨额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庞某因进行邮票虚拟货币、小产权房、理财保险等投资活动产生损失导致负债,我们均不予受理。刘某某负债406万余元,自述因开办咖啡店亏损导致主要负债,后因经济压力过大、重度抑郁症及重度焦虑症导致难以正常工作,借款用于生活消费;但经调查发现,她在深圳有房,在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每月仍花费4500元租房,并使用奔驰E300汽车。我们认为,其过度消费的行为导致清偿能力明显下降,债务继续扩大,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种情形,债务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不执行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等情形。

例如,陈某某负债200多万元,不配合法院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但陈某某仍拒绝履行义务。这种情形,无论陈某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还是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法院依法都不应受理。

羊城晚报:对于不符合个人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能不能转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曹启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可以变更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个人破产清算,但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法院认为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应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但个人破产重整不成的,不能直接转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需要符合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才能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这跟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不能成功重整的,需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我们要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感受,要充分考量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有的人欠了几万元、十几万元,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也来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对此,我们在裁定书中引导他们"宜采用个人破产重整方式清理个人债务"。例如,申请人肖某某53岁,负债总额26.31万元,其中有9.7万元是向她妹妹的借款但没有借条。她每月有劳务报酬4000多元和退休金2000多元。我们在不予受理其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书中指出,"债务人负债金额不大,宜选择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清理债务"。

我们在工作指引中明确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标准与要求,与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以及和解进行区分,有助于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对程序作出选择。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大力度探索更多更好的方式以鼓励重整,让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愿意选择重整程序,且能够快速重整成功,比如在完善庭内与庭外程序的衔接,不同程序的信息公开采用不同的标准,重整期间让债务人在生产中有更多自主权、生活更便利等方面深入探索。

实际上,完善的个人破产重整机制既能够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快速解困的渠道,又能够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社会效果好。过去三年中,我们通过重整已经帮助200多位债务人及其家庭摆脱债务的困扰。我们办理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梁某锦案,就是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经过重整,梁某锦回到了正常生活轨道。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例如,做玉石生意欠债70多万元的医生刘某某,月收入近2万元,债权人天天催债,他做手术的时候催债电话还不停打过来。他与债权人达成了重整计划,没有被追债了,重新获得了安静的工作环境。刘某某的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债权人非常满意,他也"无债一身轻"了。

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已被设定层层关卡

羊城晚报:对债务人进行个人破产清算,涉及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会议会同意免除吗?

曹启选:在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需要审查表决的事项涉及多方面内容,不仅仅是简单表决是否同意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管理人对债务人个人破产清算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要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会议的审查,是客观真实性的审查。

第一,债权人会议要对债务人的破产原因进行审查。债权人要对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是否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符合个人破产清算的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不同意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需要提出依据和理由。

第二,债权人会议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债务人有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等行为。

第三,债权人会议要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进行审查。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债权人会议要审查豁免财产清单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但是否批准豁免财产清单,由法院进行裁定。

第四,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债务人在考察期内的收入超过允许保留的豁免财产额度的,属于破产财产并由债权人按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羊城晚报:社会上担心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通过深圳三年多的试点,能否有效防范逃废债的问题?

曹启选:深圳构建了一系列的制度严防逃废债,比如明确申请人的诚信陈述和申报义务,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的面谈辅导机制,创新个人破产信息核查机制,完善破产信息依法登记与公开机制。通过上面很多案例可见,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企图已被设定层层关卡。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让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把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关,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才能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效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们在最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中,采用了新的文书格式,裁定书清晰载明债务人陈述的破产事实、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状况、豁免财产清单、债权人会议审查意见、管理人调查结论等内容。对个人破产清算重点事项的充分披露,有助于债权人行使监督权,为保护自身权益而积极参与程序,加强社会监督,提升破产审判公信力。

羊城晚报:接下来,深圳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重点在哪里?

曹启选:一是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裁判规则,培育更多案例,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指引和渠道;二是进一步完善重整机制,完善重整程序配套制度,提升重整成功率;三是进一步完善受理前的破产信息核查机制,保障个人破产程序依法高效进行;四是进一步完善防范破产逃废债机制,确保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

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破冰之举,每一宗案件的处理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甚至形成导向。我们会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稳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贡献更多的"深圳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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