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坚持生活消费
中新网8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指出,“知假买假”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为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
谢勇表示,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争议。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解释》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知假买假”规则:
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堅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普通消费者为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较少,原则上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基数,充分保障其维权,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维权成本。
二是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索赔,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三是规定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合格食品后起诉要求每次购买数量单独计算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其请求。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购买者向某经营者索赔后,不应支持其向其他经营者就相同食品索赔。《解释》未采纳此观点,因违法经营者不应因其他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免责。
四是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合格食品,对每次购买分别起诉的,在认定合理消费需要时,应考虑“购买频率”等因素。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分别起诉,且均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其请求,则应考虑之前的部分赔偿。此种情形下保护范围与《解释》第十三条相同。购买者连续购买后一次或分次起诉,保护范围相同,不会因不同诉讼策略而获益更多。
如果购买者起诉获偿惩罚性赔偿金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合格食品,因未达到制止违法目的,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仍应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其请求,直至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解释》旨在抑制违法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打假”的目标应是“无假可打”。